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雅正”公寓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社会发展发布时间:2023-06-06浏览次数:10

学生公寓建设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公寓整体建设水平,打造“雅正”公寓,根据《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雅正”公寓文化建设方案》,围绕“环境雅正、品德雅正、行为雅正”的建设目标,特制定以下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学工主导、后勤保卫协助、二级学院落实”协同推进的机制,以思想引领为依靠,规范有序为基础,五育并举为抓手,文明和谐为重点,雅正文化为目标,不断提升学生公寓建设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建设由党委副书记牵头,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统筹推进,后勤、保卫、数据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保障支持,各二级学院负责贯彻落实。

第三条 设立由学工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大学生公寓生活“一站式”管理服务的机构。中心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以“四自教育”为抓手,组建以驻楼辅导员为骨干的“社区生活德育导师”队伍指导大学生建立学生公寓自治组织。公寓自治组织成员须为在校在籍住校学生,管理方式参照同级学生会组织。各二级学院应设置专职辅导员负责公寓管理服务工作。

第一章 住宿规定

第四条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在校学生原则上应在校住宿。家在湖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可以办理通校学习。因特殊原因必须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个人和家长联合申请、承诺认同并遵守相关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经所在学院审批、学生处复核认为可以校外住宿的,方可办理校外住宿。

第五条 住宿学生须办理入住手续,签订住宿协议,按时完成住宿登记卡办理。自觉学习和遵守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在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宿舍的用途,不得擅自安排、变更房间与床位。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按学年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住宿费每学年缴纳1次,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缴清。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第八条 因复学、转学和交流学习等原因需要住校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可办理入住手续。交流学习的学生原则上将保留其原有寝室床位,休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保留其原有寝室床位。

第九条 假期留宿安排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和通知执行。

第二章 住宿调整

第十条 每学期末和学期初,学校应及时对空床位寝室进行集中整合调整,原则上应实现单人寝室清零。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寝室资源调整,二级学院有义务为调整寝室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调整寝室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调整。学生调整寝室原则上应在在所在二级学院内进行调整,如二级学院寝室资源不足,需上报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调配。调整寝室前,学生需结清在原寝室的所有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其调整至新班级所在寝室。如新班级寝室资源不足,需调整至所在学院同年级同学制的寝室。

第十三条 调整寝室后,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按实际住宿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多退少补。学生需在办理调整手续时提交《住宿费变更单》。原寝室住宿费标准执行到寝室调整当月底,每月第一天即为当月开始,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新寝室的住宿费标准从次月开始执行。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时间内完成搬迁,逾期视为撤回本次调整申请。

第三章 退宿规定

第十四条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 号)明确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家住湖州市中心城区的住校生或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原因或身体原因需要父母陪读的学生,可按第十五条规定的退宿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退宿手续

1. 学生家住本市中心城区的,且与其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班主任签字确认,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退宿。

2.要求校外住宿并符合条件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父母签字同意后,报所属二级学院核准,同时报学生处、保卫处、后勤部门备案。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原因退宿时,需持已完成审批的学籍异动表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退费手续。

4.特殊原因需要退宿的学生,需提前向所在学院书面说明原因,经班主任核实,学院初审,学生处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集中退宿办理。具体时间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通知。特殊情况需要在学年中退宿的,需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说明情况,经二级学院报告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七条 退宿的退费按实际住宿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多退少补。每月第一天即为当月开始,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应征入伍等情况的学生退费标准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完成退宿手续办理后,应在3日内结清寝室住宿相关费用,带走个人物品离校。逾期因公寓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物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期限内未办理的学生,将视为违约离寝。二级学院应及时联系该生办结离校退宿手续。对于逾期无故不办理离校退宿手续的学生,寝室内物品因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物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要建立校外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将校外住宿学生的个人信息、租住理由、租住地址、房东信息、房产性质、同住人员等进行逐一登记,并动态更新,全面掌握学生校外住宿的基本情况。对于因顶岗实习等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活动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建议实习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安排实习生集中住宿、统一管理。

加强与学生住宿地的街道社区、辖区派出所和实习实践单位的协同管理。建立与属地部门、业主、实习单位、合作办学机构等多方协作的校地协同管理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健全会商研判、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在家不在湖州主城区且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家校联系,加强与校外学生家长的沟通,协同开展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加强与实训实践单位企业协作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定期走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文明离校。要爱护公寓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室内设施和家具,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公寓墙上、家具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等;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

第四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自我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发现有损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班主任、辅导员、公寓宿管员等。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公寓内。严禁寝室吸烟、使用违章电器、私拉电线、使用明火、存留管制刀具和饲养宠物等行为。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撤离现场。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楼内管理人员,由维修部门更换门锁。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等,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台登记,换押有效证件,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异性不得进入。会客时须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影响他人休息、学习。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定期查房制度,重点查处留宿非寝室人员、私调寝室、私自外出住宿、吸烟等有消防隐患的行为以及饲养宠物、寝室卫生等问题。查房的情况将记入学生每学年的公寓分,纳入综合素质测试的德育分。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住宿学生和公寓财产安全,在学生公寓设立晚间门禁制度。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晚间管理规定,晚归的学生需刷门禁进入公寓。通校生在门禁实施后,未经审批不得再进入学生公寓。

第五章 公寓内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室内垃圾实行垃圾分类,学生将垃圾分类袋装,并在指定时间,投放到垃圾分类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内全体成员自行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

第三十条 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相关规定,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制定学生公寓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公寓内务检查标准,对学生宿舍实行综合记实考评管理,组织专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中。学生公寓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寝室内务成绩、个人内务成绩、垃圾分类情况、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宿舍文明建设等,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学生个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学生因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公寓成绩统计错误的,由该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寝室布置不得破坏墙体和原有设施。

第六章 公寓奖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每学年组织开展“雅正”公寓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活动。奖级为校级荣誉,由学生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联合认定。

第三十三条 住校学生应时刻对照“雅正”公寓的要求,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文明公约。视情节轻重,违纪处分的类型有:书面警示教育、全校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参看《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处理程序:

  1. 学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由发现人(辅导员、班主任、公寓管理人员)提供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

  2. 由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形成违规、违纪行为书面检查(事件详情及认识态度),并视情节轻重对照相关规定认定处分类型,上报学生处。

  3. 学生处根据不同等级的处分依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内发生以下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并送达警示教育书的处理:

  1. 恶意拖欠水、电费的行为。

  2. 擅自调整寝室或床位的行为。

  3. 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生活、休息的行为。

  4. 在公寓内发放外卖单等广告宣传品,在非指定地点或违规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产品的行为。

  5. 所在寝室出现脏乱差现象。

  6. 事先未请假且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晚归累计3次以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1. 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的行为。

2. 拥有违章、违规电器,在寝室私(乱)接、拉电线的行为。

3. 在寝室内进行销售推销行为,不听劝阻或拒不整改的行为。

4. 私借、盗用门禁卡或采用非正常手段逃避门禁管控的行为。

5. 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无正当理由,擅自夜不归宿的行为。

6. 在公寓楼内饮酒的行为。

7. 向窗外抛掷垃圾、废品、废水、纸屑、杂物的行为。

8. 拒绝接受寝室内务、安全等日常检查,经批评教育依然不悔改的行为。

9. 占用消防通道,在走廊、寝室等堆放自行车、杂物的行为。

10. 其他扰乱公寓正常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学习秩序等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给他人或公寓、学校正常秩序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伤害,在学生中产生不良的影响或给公寓、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给公寓、学校正常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的或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例的,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公寓或学校造成重大伤害的或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收听、观看、制作、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反动内容的或其他非法书刊、网页、音像制品等行为。

2. 在寝室内酗酒的行为。

3. 故意损坏公共、消防、水电、网络等设施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4. 使用明火行为,使用违章违规电器,在寝室私(乱)接、拉电线经全校通报批评仍未悔改的行为。

5. 赌博、打架、滋事、威胁、诽谤等行为。

6. 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行为,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

7. 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行为。

8. 不符合校外住宿申请条件,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行为。

9. 将他人信息用于“校园贷”或盗窃他人财物等行为

10. 在公寓内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11. 在公寓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的行为

12. 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学校公寓管理工作的行为。

13.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公寓文明、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于屡犯不改、同时违反多项校规校纪和情节严重的,可以报奖惩委员会申请叠加或加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异议,可以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相关申诉流程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建设文明校园,建议夏季学生公寓内空调温度设置在 26℃以上。在公寓内少使用或不使用一次性产品。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 2022 9 1 日起施行。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和《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寓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